1.目前的營改增政策中對增值稅稅率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2. 油氣田企業發生應稅行為是否適用《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稅率?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油氣田企業發生應稅行為,適用《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增值稅稅率,不再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09〕8號)規定的增值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