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設立避稅籌劃如下所示:
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就是指同時經營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
稅法規定兼營行為,納稅人若能分開核算的,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不能分開核算的,只征收增值稅。
兼營行為的產生有兩種可能:
1、增值稅納稅人為增強售后服務或擴大自己經營范圍,涉足營業稅的征收范圍,提供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2、營業稅的納稅人為增強獲利能力轉而銷售增值稅的應稅商品或提供增值稅的 應稅勞務。
案例
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從事裝飾裝修材料的銷售業務,同時又承攬一些裝飾裝修業務。2002年8月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對外銷售裝飾裝修材料獲得含稅銷售收入38萬元,另外又承接裝飾裝修業務獲得勞務收入19萬元。該裝飾有限公司增值稅稅率為4%、營業稅率為3%。
案例籌劃結果
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種的結果如下:
(1)不分開核算
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應納增值稅=(38+19)÷(1+4%)×4%=2.19(萬元)
(2)分開核算
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應納增值稅=38÷(1+4%)×4%=1.46(萬元)
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應納營業稅=19×3%=0.57(萬元)
稅額合計=1.46+0.57=2.03
所以,該裝飾材料有限公司分開核算可以節稅為:21900-20300=1600元。
由上可以看出:
增值稅的含稅征收率=2.19÷57×100%=3.84%,而營業稅稅率為3%,營業稅稅率低于增值稅含稅征收率,選擇分開核算有利,反之則選擇不分開核算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