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對總包管理費(分包管理費)與總包服務費(總包配合費)含義的理解偏差而導致的案例糾紛。案例如下:某房地產公司A與某建筑工程公司B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B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承建A公司投資開發的某賓館項目,承包范圍為地下2層、地上24層 的土建、采暖、給排水等工程項目,其中玻璃幕墻工程由A公司直接發包,同時約定:“由B公司履行對玻璃幕墻專業工程項目的施工履行配合義務,由A公司按照玻璃幕墻專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價款的3%向B公司支付總包管理費。”實際施工過程中,玻璃幕墻由C公司施工,由于采購的材料質量有一定的問題,同事C公司的施工水平及管理能力均有一定的問題,以至于在總包工程已完工的情況下,幕墻工程仍未完工,就是已完工的工程也有較多的質量問題。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總包管理義務及C公司履行專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要求未果的情況下,以B公司為第一被告,C公司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1.請求判令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共同連帶向原告承擔由于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潤;2.請求判令 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共同連帶 承擔工程質量的返修整改義務;3.請求判令二被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與財產保全費用。
本案原告以施工總承包單位B收取了“總包管理費”,但沒有履行總包管理職責而要求其與C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本案第一被告則以合同非B公司與C公司簽訂為由拒絕承擔連帶責任,從而產生了一起法律糾紛。
焦點在于B公司收取的名曰“總包管理費”,其實際是什么?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的區別是什么?
實際情況為:如果該專業工程范圍屬于總包范圍,則無論該專業工程項目的工程款由總包人與分包人進行結算,還是有分包人與發包人進行結算,總包人對該專業工程項目均有總包管理的義務,此時,總包人收取的是總包管理費;如果該專業工程項目不屬于總包范圍,則無論總包人以何名義收取配合費,總包人都對該項目無總包管理義務,此時,總包人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關鍵在于專業工程項目是否屬于總包范圍。
因此,本案例中,雖然收取的名曰“總包管理費”,但是內容的實際卻是總包配合費,B公司無須承擔以上責任,僅當B公司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配合義務的時候,單獨向A公司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