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項工作所應得的款項。
2)按批準的采購計劃訂購工程材料、設備、構配件的款項。
3)承包方撤離施工設備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費用。
4)承包單位所有人員的合理遣返費用。
5)合理的利潤補償。
6)施工合同規定的業主應支付的違約金。
2、由于承包方違約導致施工合同解除時,監理方應按下列程序清理承包方的應得款項,或償還業主的相關款項,并書面通知業主和承包方:
1)施工合同終止時,清理承包方已按施工合同規定實際完成的工作所應得的款項和已經得到支付的款項。
2)施工現場剩余的材料、設備及臨時工程的價值。
3)對已完工程進行檢查驗收,移交工程資料、該部分工程的清理、質量缺陷修復等所需的費用。
4)施工合同規定的承包方應支付的違約金。
5)總監工程師接施工合同的規定,在與業主和承包方協商后,書面提交承包方應得款項或償還業主款項的證明。
3、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業主、承包方原因導致施工合同終止時,監理方按施工合同規定處理合同解除后的有關事宜。
應當指出,發包方和承包方簽訂施工合同是一種嚴肅的法律行為,任何一方不能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必須根據合同管理法規,按合法程序進行合同變更和解除,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