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格審查發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項目經理在項目跟蹤階段和資格預審階段,就應該對發包人主體資格及履約信用進行調查,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避免企業為該項目進行不必要的投入,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二、了解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的相互關系
目前簽訂的國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注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項目經理還應注意當專用條款與通用條款約定不一致時,專用條款的解釋順序優先。
三、重點關注合同中關于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
實踐中關于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進場之日”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采用何種說法,均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最好明確約定絕對工期,并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的手續、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作出約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避免會發生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材料差價的情況,所以均難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作出明確規定。
四、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作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易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糙,不利于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五、總包合同中是否明確發包方、總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
盡管發包方與總包方、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但實踐中仍常發生業主直接分包的工程分包方不接受總包方監督或發包方直接向總承包的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因此,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系具體化,便于操作,避免糾紛。
六、明確規定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常因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造成合同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合同中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其各自的職責和權限,避免職責和權限的重疊,避免合同履約過程中多頭管理和互相推諉的情況發生,特別應將具有變更、簽證、價格確認等簽認權的人員、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規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員隨意簽字,給各方造成損失。
七、運用擔保條件,降低風險系數
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資源中的擔保制度來防范或減少合同條款所帶來的風險。如施工企業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業主也應該向施工企業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