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已經隨同2017年分地區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下達。這是繼土地專項債券發行之后,我國第二次發行分類專項債券。
辦法明確,財政部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內,確定年度全國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總額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額度應當在國務院批準的分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安排;額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于每年7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申請。財政部可以在該地區專項債務限額內統籌調劑額度并予批復。
辦法指出,增加舉借的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收入應當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方案。增加舉借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安排的支出應當列入預算調整方案。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支出應當明確到具體項目。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還本支出應當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利息和發行費用應當列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統籌安排。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廣告收入、服務設施收入等專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應當按規定列入相關預算科目。
辦法強調,省級政府為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政府收費公路項目應當有穩定的預期償債資金來源,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管理。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市場化方式發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場所發行和流通。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一個地區的多個項目集合發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及時向社會披露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相關信息。
辦法要求,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期限應當與政府收費公路收費期限相適應,原則上單次發行不超過15年。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形成的專項收入,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披露截至上一年度末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的實施進度、債券資金使用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