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體工商戶向施工單位供應砂石料,年銷售額超過100萬的,個人在稅務局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征收率是3%嗎?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年銷售額超過80萬就要轉為一般納稅人,按照17收,但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和2014年7月1日施行的“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第二款的規定,好像可以按照3%征收了?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第三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八條 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一)納稅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規定:八、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1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其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