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進口該貨物的成交價格,即買方實付和應付價款總額,貨物運抵中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1)由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2)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的費用;
(3)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4)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材料、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5)作為該貨物向中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6)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使用的收益。
進口貨物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進行建設、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2)進口貨物運抵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后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3)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稅法規定,或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由海關依下列次序估定完稅價格:
(1)與該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向中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2)與該貨物同時或大約同時向中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3)與該貨物進口的同時或大約同時,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在第一級銷售給無特殊關系買方最大銷售總量的單位價格,扣除稅法規定的銷售利潤、一般費用、支付的傭金、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進口關稅及國內稅收等項目后的余額。
(4)根據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生產該貨物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費用,向中國境內銷售同等級或同種類貨物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運入境內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
(5)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以租賃方式的進口貨物,以租金作為完稅價格。
以加工貿易方式的進口貨物,以境外加工費和材料費及復運進境的運輸及相關費用和保險費確定完稅價格。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