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下列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給予退(免)稅: (1)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 (2)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 (3)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 (4)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2018-12-04 作者:大學校園網來源:大學校園網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