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入分配職能是指通過財政分配活動實現收入在全社會范圍內的公平分配,將收入差距保持在社會可以接受的范圍內。收入分配職能是財政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職能。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既存在著憑借生產要素投入參與社會產品分配所形成的社會初次分配過程,也存在著憑借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分配所形成的社會再分配過程。初次分配是市場經濟領域的分配活動,財政再分配則是政府經濟領域的分配活動。兩個領域收入分配的原則與機制是完全不同的,在收入分配中如何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也不相同。
財政收入分配職能目標
目標:是實現公平分配,而公平分配包括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兩個層次。
經濟公平: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強調的是要素投入和要素收入相對稱,它是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由等價交換來實現的。例如在個人收入分配上,實行按勞分配,即個人的勞動投入與勞動報酬相對稱。
社會公平:是指將收入差距維持在現階段社會各階層居民能接受的合理范圍內。平均不等于公平,甚至是社會公平的背離。
財政收入分配職能的手段
(1)稅收。稅收作為財政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最常用的手段,通過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發揮促進收入分配公平的職能,尤其是一些具有所得稅和財產稅性質的稅種,可以起到直接調節個人收入與財富水平的作用。此外,對主要由高收入者消費的產品或勞務課以重稅,而對低收入者普遍消費的生活必需品實行低稅、免稅、甚至給予價格補貼也是普遍采用的辦法。
(2)轉移支付。轉移支付是指將財政資金直接地、無償地分配給特定的地區、單位和個人。作為一種直接的收入分配方式,通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來改變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一般有明確的受益對象和支付范圍。具有轉移支付性質的支出項目主要包括各種專項撥款和各類補貼支出,社會保障支出中的一些支出項目,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也具有轉移支付性質。
(3)公共支出。通過提供公共物品向公眾分配社會福利,也可對收入分配結果起到調節作用。例如,通過政府直接投資或給予補貼的方式,為那些能夠使低收入家庭普遍獲益的公共基礎設施和服務提供資金,從而提高低收入者的社會福利,也是促進社會公平的有效手段。
除上述帶有普遍性的財政手段外,根據現階段面臨的實際情況,我國還采取了其他一些有針對性的財政措施和手段調節收入分配狀況,如針對我國城鄉收入差別較大的問題,政府在增加“三農”投入、強化支農、惠農及強農政策的同時,為農民培訓就業技能,多渠道擴大農村居民轉移就業,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城鄉差距和地區差距進一步擴大。另外,最低工資制度的建立;養老保險及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待遇的提高;支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等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等,對于改善我國低收入者的生活狀況以及縮小貧富差距也發揮了較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