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聘用李某,李某期間又與乙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一次,李某去乙公司幫忙,甲公司跟李某多次聯系不上,由此造成產品大量報廢和嚴重的經濟損失。鑒此,甲公司提出與李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其承擔經濟損失,同時要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評析】《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法院判決,甲公司解除李某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是合法的。甲公司還可要求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作者:兼職企鵝